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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拱而治:中国社会基层治理的历史镜鉴

创建时间:2015-10-30

  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都同统治者注重实行“德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中国古代关于“德治”的治国思想和实践,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其中包含着人治等一些糟粕,但是其治国基本思路,至今对我们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清明上河图局部

 

清明上河图局部

作者:顾伯冲

  垂拱而治是治国的一种境界,也是一种努力的方向。中国古代爆发过很多次农民起义,证明以前的社会还没发展到垂拱而治的程度。客观上,那时候统治者的思想理念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都不具备垂拱而治的条件。

  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病症在哪里?明清之际,中国著名思想家顾炎武有一句名言:“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就是探讨封建体制、郡县制度的弊端所在。

  所谓“封建之失,其专在下”,便是指西周赋予封国之主权过大,最终形成指挥失灵、尾大不掉的分裂之局。而“郡县之制,其失在上”,则是指宋元明以来中央过于集权,造成地方无力施政的状况,可谓一针见血。

  顾炎武还说到“小官多者,其世盛也;大官多者,其世衰也”,即小官多了,这个朝代就会兴盛;满街都是大官,那么王朝就会衰败。这句话直到今天对我们也有借鉴意义。

  “吏”治之弊

  久居地方的“吏”,成为最大的地方势力和利益集团。

  传统中华帝国皇权专制制度的一大特征是,国家在地方行政系统中尽可能少用“朝廷命官”,但却随意地大量使用胥吏和衙役去承担基层繁杂的行政事务,因而历代王朝末期的非正式官员人数总是比初期大得多,通常会膨胀数倍甚至数十倍。

  中国自宋以来,“官”与“吏”就是分离的,官以科举出身,擅长的无非是经史辞章,但对于财税、经济、司法,均一无所长,于是只能将后者委之于吏。宋、明、清之体制,官常有升迁、有调防,而吏却是永不升迁、不调防,这势必造成久居地方的“吏”,成为最大的地方势力和利益集团。在这种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权力结构中,存在漏洞最多、隐患最大、隐蔽性最强、盘剥老百姓最直接、造成社会危害最严重的莫过于这种“县政”之弊。正如明代隆庆年间著名清官海瑞所说,我凭借一己之力“日与群小较量是非”,仍感到“窝蜂难犯”,“事与心背,奈之何,奈之何!”这种社会政治现象曾经被宋代大诗人苏洵、苏轼、苏辙父子三人形象地比喻为“君子斗不过小人”的历史规律。

  这种变态的“尾大不掉”问题,就像“历史幽灵”一样缠绕着皇权专制集权制度不放,一直伴随它走向灭亡为止。基层治理模式是国家体制在乡镇的一种反映,深深地打上了那个时候统治集团治国理政理念的烙印。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环节上最大的问题,就是皇权色彩太重。

  “吏”像幽灵一样始终对应着古代的王朝体制,就像笔者在《倾覆与重构:中国古代农民起义大起底》一书上讲到的,体制是藤,基层社会治理中出现的各种各样不正常的问题,就是那根藤上长出的歪瓜。在专制体制下,吏治的弊端被不断放大。

  一方面吏是统治者的工具,统治者必须通过他们来稳住乡村;另一方面,吏可以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挖统治集团的墙脚。这种矛盾造成了二者之间的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民或底层老百姓把吏看成皇帝,因为他们在基层代表了皇权,也代表了皇帝。所以,他们在暴动的时候,先反吏杀吏。

  为政以德

  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都同统治者注重实行“德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史上虽曾有过诸子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代,但从秦汉以后思想领域便基本上是儒、释、道三家鼎足而立之局。

  相应地说,中国的传统文化乃至道德观念基本上是由此三家的思想贯穿并影响于历朝历代。从道德观念上说,儒家道德观念主要是强调“忠、孝、仁、义、礼、智、信”的宗旨,并以此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道德意识;释家之道德观主要集中于“慈悲”二字,所谓“慈”乃是“与人乐”,“悲”即是“怜人苦”;道家则强调“上善若水,厚德载物”,此二者又进一步因其宗教影响而演变发展为我国民间朴素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之因果道德观,从而构成了中国大众道德观上绵延不绝的主流意识。而以上三家道德思想的共同主旨又集中地表现为提倡观念相通的“仁”“善”。

  在中国传统治理体系中,道德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因为,中国的传统社会很大程度上是人治社会,较少用法治来规范社会行为,那么就需要用道德来引导、来约束、来感化。历史上,封谥了很多称号,树了很多典型,目的就是为了这个。中国到底有多少个关帝庙、多少个文庙?可能谁也说不清。还有,唐宋元明清各朝各代立了多少个贞洁牌坊?这谁也说不清。可见道德在治国理政的作用之大。原因是,真正的道德,使人成为人,使人类社会得以正常运转。

  中华传统文化中蕴含着深厚的治国理政、管权治吏思想,有丰富的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在现代社会治理中需要延续下去。因为,一个国家要维持正常的秩序,主要是要靠法律的力量。但是,道德的力量同样是不可或缺的。道德对公民的教化作用,是法律的力量所不能够达到的。因此,一个社会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必定要将法治与德治相互结合,相得益彰。

  法国作家雨果小说《悲惨世界》里的主人公冉·阿让的故事颇能说明这个道理。冉·阿让因为盗窃,受到过法律的严厉惩罚,被罚做苦工。但严酷的法律并没有改变他的本性,在他逃出来后,继续为恶。直到有一天,冉·阿让认识了一位仁慈的主教,道义的力量最终矫正了他扭曲的人性。

  从西方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尽管它们非常讲究法制的确立和完善,但平等、诚信、敬业、环保等道德理念的灌输从未受到过轻视。正是由于这些道德理念的深入人心,才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这说明,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道德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治国才有根本保障。

    较之西方国家,我国的德治思想和传统其实更为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以行政手段引导民众,以刑罚来整顿、约束民众,虽然可以使民众暂时免于犯罪,但却无法使他们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规范民众,民众就会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自觉地端正自己的行为。孔子的“为政以德”的理念,确立了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德治”传统。一些成功的统治者,无论是取天下还是治天下,都不忘施“仁政”、行“德治”。康德说过:“有两种东西,我们对它思索越深,越有一种敬畏感:一个是头顶上的星空,一个是我心中的道德。”

  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都同统治者注重实行“德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中国古代关于“德治”的治国思想和实践,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其中包含着人治等一些糟粕,但是其治国基本思路,至今对我们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德法相彰

  秦朝也好,北宋也好,最后都没有治好,原因都是偏重一面了。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大家知道两者要兼用。那么什么情况要重法,什么情况重德?这就像“弹钢琴”,如果你弹不好那就要出大事。

  我们历史上有两个事例:一个是典型的法治——秦朝刚性治国,来源于商鞅变法的法家思想。公元前221年,秦朝在战争废墟上挺立起来,这个时候应当以休养生息的德治来教化百姓,而秦始皇尝到苛政的甜头,马车收不住了,结果15年就灭亡了。

  北宋实行的是德治,重文轻武,是文人的天堂。开国之初,太祖、太宗定下崇文贬武之国策,举农工商之业。一时间,国家似乎展露欣荣,教育、经学、科技、史学等处于世界的领先水平,一个文气典雅的国度诞生于柔风细雨之中。据史载,自太祖时代始,铸币叠增到年500万的数量,其两年的铸币数就要超过400年后整个明朝276年所铸之总和,而唐朝极盛的玄宗朝年铸币也不过32万贯;中国的四大发明有三项产生在宋代,唐宋八大家中有六家属于宋。举世皆赞其文化造极之盛世,经济登峰之时代。但不幸的是,赵宋集团消极地吸取中唐、五代的教训,着重于推行文官政治,实行崇文抑武。宋朝的军制是以牺牲军事效能,实质上是以束缚武将才能,降低武将地位和素质为代价的。宋徽宗、宋钦宗两帝最后都死得很惨,这是北宋的最后结局,自然是它治国策略的必然结果。

  秦朝也好,北宋也好,最后都没有治好,原因都是偏重一面了,统治者没有弹好治国的这把“大钢琴”,更没有到“治大国若烹小鲜”的份儿上。

  限制权力

  社会生产力、文明程度还没达到之前,不适合搞“有限政府”,或搞“小政府大社会”,但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是正确的。而且我们是一个大国,历史悠久,情况复杂,治理国家涉及很多因素,我们的社会发展并不是简单的“想做什么”的问题。

  西方国家在基层治理方面有其成熟的经验,那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是先进理念文化的结晶,我认为不应该随便打上政治符号。“小政府大社会”的框架之下,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除了安全、国防、外交,以及经济核心领域的问题由政府来管,其他很多方面是由社会组织来管的。这么说,并不是我们要照搬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

  目前,我们离“小政府大社会”,或者“有限政府”的要求,可能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个差距的存在并不是因为哪个政党,或哪个人在执政期间不愿意去努力、去填补造成的。我们社会的发展由于巨大的历史惯性,现在可能还没达到这种条件。这个惯性既是文化的,又是民族性的。

  另外,有一个人人皆懂的道理,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生产力、文明程度还没达到之前,不适合搞“有限政府”,或搞“小政府大社会”,但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是正确的。而且我们是一个大国,历史悠久,情况复杂,治理国家涉及很多因素,我们的社会发展并不是简单的“想做什么”的问题。

  那么,将来我们要破解社会治理上“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呢?第一要转变观念,创新社会管理的政策体系。我们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依靠多元社会主体和社会力量来管理社会事务的理念,把它们动员起来。

  在此基础上,还需加强政策的顶层设计,迅速培育一批有资质、有影响力、能承接政府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让它们成为社会管理的新型的骨干力量。

  第二,以市场改革为契机,紧抓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拓宽政府职能转变的领域和范围,该放给社会的放给社会,该放给市场的放给市场,该放给下级的放给下级。用中央公报的话来说是“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第三,在现有的条件下,我们转移什么内容?基层社会治理哪些是需要转移的?以什么方式转移?转移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是社会治理的工作者需要重点关注研究的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基础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应用理论问题。

  比如,我们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或者委托社会组织进行服务,既发挥了它的优势,又提高了它的竞争力,降低了行政成本。“一抓就死,一放就乱”,这是一个千古难题,在各个历史阶段表现的形式不一样。今天我们用社会组织来加强社会治理,不失为一种最佳的方式。

  多元参与

  中国社会内核始终是一个以血缘或亲缘关系为纽带的“面对面的社群”或“圈子社会”。这一群体中的成员“不但对人,他们对物也是熟悉的”,因而,“稳定社会关系的力量,不是感情,而是了解”。

  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乡村经济社会的转型,使得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熟人社会”的这个现状没有改变。记得上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以经验事实为基础,提出“熟人社会”概念,以分析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结构特征。费孝通先生的“熟人社会论”获得当代许多研究中国乡土社会流变问题的学者的一致赞赏,它揭示了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中国社会内核始终是一个以血缘或亲缘关系为纽带的“面对面的社群”或“圈子社会”。这一群体中的成员“不但对人,他们对物也是熟悉的”,因而,“稳定社会关系的力量,不是感情,而是了解”。这里所说的了解,指的是接受同一个意义体系,人们经熟识后所生发的集体亲密感觉和共同领悟。熟人社会这个人际关系的结构特征,不仅过去存在,现在同样存在;不仅农村中存在,就是高度发达的大中城市也存在;不仅亲情来往时存在,而且履行公职时也会出现。

  这就要求我们既要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又要着眼农村当前的实际,有效探索完善多元参与的农村基层治理体制的路子。首先,自治组织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探索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明确基层政府及其派驻机构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事权划分及其相互关系。强化政府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探索政府扶持、市场运行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统筹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卫生、文化、治安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提高服务的供给效率和综合效益,推动农业科技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治安、文化体育、信息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向基层社会全覆盖。其次,基层群众自治治理结构要清晰。建立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新型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推广扁平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改善农村社区信息基础设施,构建综合性信息平台,实现各项管理服务的全天候、全方位和全覆盖。再次,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应该说,现代基层治理创新对利益板结化是有所冲击的。

  截至目前为止,全国农村村委会普遍进行了好几次换届选举了,规范化程度逐届提高,数百万“村官”实现了由过去的任命制到直接选举的转换。在长期的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人们总结出了一些指导村委会选举的一系列原则,这自然会赢得老百姓的支持。  

 

作者:liv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