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炎武论保护私有财产
许苏民
顾炎武理想中的土地制度是北魏的均田制,即按劳动力的多寡来平均分配土地、确保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日知录》卷十《后魏田制》条云:
后魏虽起朔漠,据有中原,然其垦田、均田之制有足为后世法者……其制: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男夫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是有口分、世业之制,唐时犹沿之。嗟乎!人君欲留心民事,而创百世之规,其亦运之掌上也已。宋林勋作《本政》之书,而陈同父以为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于一变之后,岂非知言之士哉!
北魏实行按劳动力的多寡来平均分配土地的均田制,确保耕者有其田,直到唐朝开国后仍然沿袭着这一制度,但由于后来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终于导致了均田制的瓦解。他认为均田制可为“百世之规”,以帝王的政治权威,在天下大乱之后,原有土地的主人已经不复存在的条件下,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均田制,乃是易如反掌的事情,不过也只有真正“留心民事”的帝王才能做到这一点。宋朝学者林勋作《本政》一书,著名的司功派学者陈亮认为“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于一变之后”,顾炎武对此特别赞赏,称之为“知言之士”。
但顾炎武直接面对的是土地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新形势,因而他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反对“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的土地国有制。《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条说:“抑尝论之,自三代以下,田待买卖,而所谓业主者即连陌跨阡,不过本其锱铢之直,而直之高下则又以时为之,地力之盈虚,人事之赢绌,率数十年而一变。奈之何一入于官,而遂如山河界域之不可动也?”对于宋理宗景定年间实行的名为出钱购买、实为强行夺取的剥夺民田而归官方所有的政策,顾炎武作了愤怒的批评,认为这是导致南宋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景定之君臣,其买此田也,不过予以告牒、会子虚名,不售之物,逼而夺之,以至彗出民愁,而自亡其国。”(《日知录·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由于宋理宗实行此项政策,导致东南六郡民众骚动不安,不久南宋就被蒙古人灭亡了。对于明朝后期实行的承认民间对抛荒官田的实际占有、并依民田例起科的政策,顾炎武持肯定的态度,指出:“官田之苦,自唐已然,不始于宋、元也。故先朝洪熙、宣德中,屡下诏书,令民间有抛荒官田,召人开耕,依民田例起科,又不独苏、松、常三府为然。”(《日知录•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他主张:“有王者作,咸则三壤,谓其遣使案行吴中,逐县清丈,定其肥瘠高下为三等,上田科二斗,中田一斗五升,下田一斗,山塘涂荡以升以合计者,附于册后,而概谓之曰民田,惟学田、屯田乃谓之官田,则民乐业而赋易完,视之绍、熙以前,犹五六倍也。”他认为,只有改革官田重赋的弊政,让人民真正取得对土地的所以权,才能“去累代之横征,而立万年之永利”。(《日知录•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土地既已进入商品流通领域,所以顾炎武并不反对土地的自由买卖,他主张“贫民……与富室共其利”的生产关系。他说:盖贫民种田,牛力粪草不时,有塘池不能浚而深,堤坝不能筑而固,一遇水旱则付之天而已矣!今富室于此等则力能豫为,故非大水旱未有不收成者。况富室不能自种,必业于贫民,贫民虽弃产,而实与富室共其利。收一石则人分五斗,收十石则人分五石。又牛力种子出于富室,而钱粮又办于富室,时有水旱,则富室又假贷而济之。贫民惟出力耕耘、坐享其成焉!故曰:寄庄富室,乃贫民之所依,可有而不可无也。(《天下郡国利病书》)
在这种贫民与富民“共其利”的生产关系中,富者虽掌握着生产资料,但收成则由双方平均分配,国家的税收亦由富室承担,富者且须承担在水旱之年接济贫民的责任。所以顾炎武说这是一种“可有而不可无”的生产关系。
他认为,不仅当代之君不得侵犯和剥夺人民的私有财产,即使是被前代之君所剥夺的私有财产,也得无条件地归还给人民:“《隋书·李德林传》:‘高祖以高阿那肱卫国县市店八十区赐德林,车驾幸晋阳,店人上表,称地是民物,高氏强夺,于内造舍。上命有司料还价直。’则是以当代之君而还前代所夺之地价,古人已有之矣。又考《后汉书》:‘谯元子瑛,奉家钱千万于公孙述,以赎父死。及元卒,天下平定,元弟庆诣阙自陈,光武敕所在还元家钱。’则知人主以天下为心,固当如此。”(《日知录•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他认为所谓“以天下为心”,既不应是一句空洞无实的漂亮话,也不应当是把天下据为己有的代名词,而应落实到保障每一个人的私有财产上。
作者:liv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