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大师顾炎武的经商生涯
顾炎武“下海”的背景
崇祯之末,顾炎武典卖了其刚去世不久的嗣祖父所遗之田产(八百亩)。据归庄《送顾宁人北游序》的说法,那是由于“一时丧荒,赋徭蝟集”。然而考诸顾氏文集,其《答再从兄书》中则对他的这位名叫维的再从兄如是质问:“孰使我倍息而举,半价而卖……乎?孰使我一廛不守,寸畮无遗……乎?”由此可见,其典田之举显然与顾维有关,实由于其家族内部矛盾所致。其矛盾的缘起尚不得而知,然而可以肯定,它在顾绍芾在世时就已经存在并且趋于激化了。故当绍芾去世不久,其尸骨未寒,便“家难迭起”矣。
顾炎武典卖了祖产以后,其家族内部纠纷并未就此平息,而是朝着更加激烈对抗的方向发展。顺治五年顾炎武常熟语濂泾家中又遭劫难。至顺治七年,顾炎武已被这些“在门户”的“仇雠”迫害得无法安其所居了,他在是年所作《流转》(又题《剪发》)诗中自述道:“畏途穷水陆,仇雠在门户。故乡不可宿,飘然去其宇。”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得不“稍稍去鬓毛,改容作商贾”。全祖望《顾炎武先生神道表》也记载说:“庚寅,有怨家欲陷之,乃变衣冠作商贾”。
顾炎武经商的原因
顾炎武“改容作商贾”,固然由于“有怨家欲陷之”而“故乡不可宿”,但也还有经济方面的原因:
首先,顾炎武向来不鄙薄商人,甚至还有一定的重商意识。他在“乙酉四论”之《田功论》(1645)中,就提出了“必疾耕,必通商”的主张,反映了其农商并重的经济观。顺治四年(1647),顾炎武给一位生前专营盐业的商人做过一篇墓志铭。他在铭文中对这位盐商大加赞许道:“君虽业盐,而孝友,急公好施,有远见,能自树,乃过于世之君子。”这表明其对商人完全不抱传统偏见。他作为一个儒者之所以会经商,是有其经济伦理方面的思想基础的。
其次,自其崇祯之末“退而读书”以来,顾炎武对商品经济已然有所关注和研究,其“乙酉四论”之《钱法论》就是一篇讨论财政和货币流通问题的专题论文。因此,他并不是作为一个完全的门外汉“下海”的,而是事先已经有了一些经商的头脑;
再次,在其“下海”之前,由于种种原因,顾炎武经济上已陷入困境。这从下述情况明显可见:
其一,顾炎武在崇祯之末以遗田800亩典卖给里豪叶方恒时,其“券价仅当田之半”,而叶氏在田到手以后,却存心赖帐,至对方“请求无虑百次”,才不得已“少畀之,至十之六”。这也就是说,顾炎武出卖了800亩的田,实际上却只得到按其实价计算仅相等于240亩的钱。
其二,据顾炎武《答再从兄书》自述,在其“倍息而举,半价而卖”了祖产后,他已是“一廛不守,寸畮无遗”。换言之,其嗣祖的全部田产传到他的手里,经过一番折腾,只剩下实值240亩的钱了。
其三,在顾炎武举家迁往常熟的大前年(崇祯十四年;1657)春的那次家难中,其千墩老家室庐被烧得“荡无一椽”。在寓无所居的情况下,他只得“遗赀数千金,尽供猱攫,四壁并非已有,一簪不得随身,绝粒三春(引者案:从崇祯十四年春其室庐被焚,至崇祯十七年初夏其迁居常熟,恰好三年),寄飡他氏”。这就是说,他在破产得只剩下实值240亩的钱的情况下,又破财达“数千金”。正因其既破产又破财,使其家中“四壁并非己有”,才导致他“一家三十余口,风飞雹散,孑然一身,无所容趾”,乃至其“六十垂白之贞母,流离奔迸,几不保其余生”。
以上还是乙酉之难以前的情况,到了清兵下江南之后,其情况更加糟糕。据顾炎武自述,在乙酉之难中,其家乡昆山,仅县城就“死者四万人”;“戎马入内,邑居残破,昔日酌酒赋诗之地,俄为刍牧之场矣”。这情景使其后来每每想起便痛感不堪回首,有诗为证:“莫问江南身世事,残金兵火一凄然。”覆巢无完卵,其个人的家境不能不受当时整个时局的影响而变得每况愈下。
顾炎武经济上的困境,使其难以施展“丈夫志四方”的远大抱负。他要在既“全节”又不“依人”的条件下实现自己的经世抱负,首先必须实现经济上“食力”(自食其力)。然而,以其当时“一廛不守,寸畮无遗”的情况,他不可能“食力”于农耕;他又并无一技之长,也无法“食力”于手工业。以此,他选择“食力”于商业,乃是势所必然,也是理所当然的。
顾炎武的经商活动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顾炎武在经商过程中,曾经贩卖过布匹。下面是万寿祺(字年少,1603—1652)对顾炎武曾“抱布为商贾”的一段追记:
辛卯春始遇顾子于旧都。顾子名圭年。顾子曰:“予再转注而得此名。”予以异之。是年秋,顾子抱布为商贾,由唐市至淮之浦西,过予草堂。予始虽心异顾子,至是乃详知顾子之为予友也。曰:“子非宁人乎?方少年时操笔策论古今之事,国步既倾,屡经丧乱,天下之贤者不能须臾忍,多成名于锋刃屠割之间,予与子亦几不得免。事既不成,行且八年,而子隐于商贾,予隐于沙门,虽所就之路殊,志足悲矣。今子操奇赢于市中,宰天下之平于此,始基之乎,抑将终身焉,与监门屠狗者为伍耶?子归唐市,念未转注时昔之名安在,则庶几舍商而求所为宁人者乎。”是日也,顾子欣然鼓枻渡江而去。”
辛卯,即顺治八年(1651),是顾炎武“改容作商贾”的第二年。这段材料,不仅证明他曾往来于江淮之间,从事过布匹贸易,还证明他是“隐于商贾”,即以经商作为不仕二姓的一种形式,具有同清朝消极对抗的政治意义。据顾炎武自述,其顺治初年避乱居常熟时的一位邻居陈梅(字鼎和,1580—1619)曾对他说过这样一番话:“士不幸而际此,当长为农夫以没世。一经之外,或习医卜,慎无仕宦。”对此,顾炎武评论道:“嗟呼,可谓贤矣!”并谓:“余出游四方,尝本其说以告今之人,谓生子不能读书,宁为商贾百工技艺食力之流,而不可求仕。犹之生女不得嫁名门旧族,宁为卖菜佣妇,而不可为目挑心招,不择老少之伦。”由此可见,顾炎武的经商是本于“宁为商贾,不可求仕”的思想,这与万寿祺“顾子隐于商贾”的说法是一致的。
从上文征引的材料上看,万寿祺是根本瞧不起商人的,他视商人为“监门屠狗”之类,故劝顾炎武“舍商而求所为宁人者”。而顾炎武听了其劝说,似乎是有所感悟而“渡江而去”,可事实上他并未从此洗手不干,而是继续经商,直至其“北学于中国”。这表明他其实并不完全赞同万寿祺的“舍商而求所为宁人者”的观点,因其从不鄙视商人,他并不认为经商即意味着“与监门屠狗者为伍”。
根据下列几件事情,笔者推断,这期间顾炎武除了贩卖布匹,很可能还做过药材生意:
第一,顺治十年(1653)春,顾炎武过访友人邬继思,有《赠邬处士继思》诗一首,徐松《顾亭林先生年谱》案云:“先生此数年中往来无定,而金陵、扬州市井皆屡至,故《赠邬继思》诗云:年年寻杜甫,一过浣花溪。邬卖药扬州市,先生频过之。”
第二,就在访药商邬继思的当年,顾炎武回到吴门后,又和为医客于苏州之上津桥的滇人郝太极有过交往。二人本不曾见过面,他们是在郝氏行医处结识的。从其赠郝太极的诗的内容来看,完全不像是顾炎武有病求医的样子,那末,他为什么会同一个素不识面的江湖郎中打上交道呢?第三,继邬氏、郝氏之后,顾炎武又于翌年秋冬间与无锡中医学者钱氏打交道,其《钱生肃润之父出示所辑方书》一诗就是在此时写下的。“方书”,即中医药方书。顾炎武既不行医,又不求医看病,他缘何对中医药方书如此感兴趣呢?
将以上三件事联系起来看,顾炎武自经商以来,屡访药商,并与江湖郎中及地方中医学者建立联系,这恐怕应该被合理地理解为他是在从事药品交易。在战乱年代,做药品生意,往往能赚大钱。何况顾炎武与中医原非无缘,其同族中最相契的朋友、比他年少二岁的从叔父兰服,就颇通医道,顾炎武称其“多材艺,好方书,能诊视人病”。顾炎武与其关系十分密切,以致于二人“居止游习无不同也”。他乙酉膺荐诣阙时,还曾偕兰服共赴南京。其受叔父的影响必多且深矣,故而对医道亦当耳濡目染,略知其一二。如此看来,其从事药品交易,不仅极有可能,还颇有根底来历呢。
顾炎武的经商生涯,断断续续,前后凡六七年,至顺治十三年(1656)夏,亦即他与里豪叶方恒的长达八九个月的人命官司刚了结不到半年,他又变姓名仍作商贾,其年所作《旅中》一诗,自述其跑买卖的艰辛道:“久客仍流转,愁人独远征。釜遭行路夺,席与舍儿争。混迹同佣贩,甘心变姓名。寒依车下草,饥糁釜中羹。”
顾炎武放高利贷
北游以后,顾炎武是否还继续从事过商贸活动,尚无可确考。相传他在山西时曾与傅山,共同创办了票号(亦称“票庄”或“汇兑庄”)——章炳麟《书顾亭林轶事》云:“近闻山西人言:‘亭林尝得李自成窑金,因设票号,属傅青主主之。始明时票号规则不善,亭林与青主更立新制,天下信从,以是饶于财用。清一代票号制度,皆亭林、青主所创也。’”这当然是传说,未必确然。不过,民间传说恐怕也不会完全无根杜撰,它至少能说明顾、傅二先生曾在山西从事过与票号业务相关的活动,并且给世人留下了某种深刻的印象,否则,人们怎会把这两位老夫子同票号联系到一起呢?!何况,北游之初,顾炎武在山东曾经以抵押借贷的形式放款“千金”于章丘人谢长吉(详见下文)——这证明他曾从事过高利贷的经营活动,这种活动与票号当然是可以联系到一起的——票号、钱庄、典当等等正是高利贷资本活动的产物,票号之类的业务经营乃是高利贷资本活动的具体形式。
顾、谢二人究竟通过什么途径、在什么地方相识,现均无从考知。然而,所有可以见及的史料皆足以表明,他俩之间除了金钱交易外,并无特殊的私交友情关系。谢氏的生平今无从得知其详,只知他原是山东丘章县一家田庄的庄主。作为一个庄主,毋论其庄田大小,其物质生活总应该是有保障的,不至于会遇到太大的麻烦。那末,他为何要向顾炎武借贷,且一次就借贷“千金”呢?显然,这不是为了解决其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一般的经济困难,而必定是另有所图的。从其后来“千金被坑”的情况,明显可见,他是将这笔借款用之于牟利的,只是由于其经营不善或因其头脑不精明,上了别人的当,受了别人的骗,结果竟连本钱都未能收回——被人给“坑”了。
如果说谢氏借贷千金是旨在牟利,那末,理所当然,顾炎武放贷千金也无非是为了牟利。谢氏为牟利所行之借贷,其性质难以确定,因不知其借贷来的款子究竟具体是作何用。但是,顾炎武为牟利所行之放贷,其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它是作为当时高利贷资本之主业务的放款的一种形式——抵押放贷。具体言之,它是以借贷方(谢氏)用不动产(庄田)作抵押来进行的放款。
据刘秋根先生的研究,明清时期高利贷资本运作中,抵押放贷最常见的形式是以不动产作抵押,使用最广泛的不动产是田地。高利贷者对作为抵押物的田地的所有权的干涉、控制有深浅不同的程度。第一种情况是,“高利贷者与债务人订立契约,规定借贷本钱数额、利率、偿还日期及用抵押的土地的具体名称、四至、面积之后,要求至期备本利偿还,赎回土地;或者由债务人逐月(年)纳利钱(银)、谷(米、麦、粟)等,不限期备原本赎回土地,否则出债权人取得土地所有权,即所谓‘掌管为业’或‘起超招佃’等”;第二种情况是,“高利贷者不是要求抵押了田地的债务人自己定期送纳银、谷,而要求按契约所定利率高低、利息量多少自己征收地租抵利”。
从后来谢氏因借款被坑而偿以庄田的情况看,在谢、顾之间所发生的借贷关系中,其双方的立约精神显然是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即当借方不能向贷方如期偿还借款时,贷方即取得借方作抵押物的田地的所有权。然其所定之利率等情况尚无从确知。据刘秋根先生的研究,明代商辅及一般私人家庭银钱放贷利率,在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借贷中,表现极不一致。就一般的货币借贷而言,相当多见(尤其是北方)的是“倍称”(即一倍),而二分、三分左右的较低利率则比较少见。南方各省的利率要稍低于北方。清代这类利率,也与明代一样,上下限差很大。就北方而言,如山东商人在八旗衙门附近,潜开店铺放债,“以一月之期,取倍蓰之利”;一般情况下,似比此数要略低一些。
高利贷经营与商业经营是有联系的(尤其在明清时代),但又不是一回事。顾炎武的放款经营应该不属于经商范畴,但由此也可见其营生头脑之精明了,难怪史书上称他“善于治财”。
顾炎武经商的儒学意义
无论顾炎武北游以后是否又从事过商业活动,作为其经商的思想基础则依然如故。他在51岁与李因笃订交以后,曾为其父李映林写过一篇墓志铭,由于映林的曾祖父曾经做过“边商”,故其文开头便有如是议论:“关中故多豪杰之士,其起家商贾为权利者,大抵崇孝义,尚节概,有古之君子之风”。这里,顾炎武把“商贾”同“豪杰之士”和“古之君子”相提并论,乃是对商人的高度评价。这说明顾炎武的重商态度是一贯的。可以说,终其一生,顾炎武都未尝鄙视过商人;相反,其观念和实际行动,都表明和证实了他对于商人及经商有着根本不同于秦汉以来儒家君子的态度。
在明清之际启蒙学者中,像顾炎武这样具有重商意识的是大有人在的,尽管似其“下海”者并不多见。众所周知,黄宗羲就提出过“工商皆本”的主张:“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王夫之也曾赞扬过商业活动,认为“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他们这些举世公认的“通儒”不谋而合地具有程度不等的重商意识,表明当时思想界已然形成一股重商思潮,这在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如果说顾炎武经商是由于他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市民价值观的影响的话,那末,其亲自经商的生活经历,就更使他多少能够同情地理解市民价值观了。正由于其多少能够同情地理解市民价值观,本属于市民阶层的理性和观念,才多少变成了他自己的理性和观念,并因其作为“通儒”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种理性和观念引入或带进他的儒学之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造传统儒学的作用——这便是作为其治生活动内容之一的他的经商活动的思想意义或儒学意义所在。
——以上节选自著名学者周可真著作《明清之际新仁学——顾炎武思想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周可真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博士,现为苏州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作者:liv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