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炎武主张以法律手段惩治贪腐
许苏民
传统的观点认为,国家的兴亡取决于君主个人的品德,例如殷纣之所以败亡,周武王之所以兴起,乃是“以至仁伐至不仁”的缘故。顾炎武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这只是一偏之见而非穷源之论;国家的兴亡其实是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品德的,还有更深层的原因需要探究,这一更深层的原因就是“法制”。《日知录》卷二《殷纣之所以亡》条说:
自古国家承平日久,法制废弛,而上之令不能行于下,未有不亡者也。纣以不仁而亡,天下人人知之,吾谓不尽然……商之衰也久矣,一变而《盘庚》之书,则卿大夫不从君令;再变而为《微子》之书,则小民不畏国法……即以中主守之,犹不能保,而况以纣之狂酗昏虐,又祖伊奔告而不省乎?文宣之恶未必减于纣,而齐以强;高纬之恶未必甚于文宣,而齐以亡者:文宣承神武之余,纪纲粗立,而又有杨辈为之佐,主昏于上而政清于下也;至高纬而国法荡然矣,故宇文得而取之。然则论纣之亡、武之兴,而谓以至仁伐至不仁者,偏辞也,未得为穷源之论也。
顾炎武列举事实证明,商朝的国势衰弱是由来已久的,并非到了商纣王才开始衰弱。《尚书· 盘庚》表明,早在盘庚之时,卿大夫就不从君令,不守法纪;由于卿大夫不守法纪,于是普通老百姓就更不畏国法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具有中等才能的君主也不能守住这江山社稷,何况商纣王这样狂酗昏虐的君主呢?北齐文宣帝高洋品德之恶劣并不亚于商纣,却国势强大;高纬品德之恶劣未必甚于高洋,而北齐却被宇文氏灭亡了。可见在君主的个人品德之外还有真正导致国家兴亡的原因之所在。齐文宣帝之所以兴,是因为有“纪纲粗立”的制度保障,君主个人的品德不能影响法律的实施,因而虽有“主昏于上”而却能做到“政清于下”;而到了高纬的时代却已是“国法荡然”的局面,又岂能不亡?结论是:“自古国家承平日久,法制废弛,而上之令不能行于下,未有不亡者也。”由此可见,比起君主的个人品德来说,制度的因素对于国家的兴亡更为重要。顾炎武认为,这才是把握了兴亡盛衰之关键的“穷源之论”。
顾炎武重视法制,重在防止政府官员的腐败。他认为政治腐败是导致历代王朝由兴盛走向衰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周朝之所以走向衰亡就是由于政治腐败所导致的:“周之衰也,政以贿成,而官之师旅不胜其富。”(《日知录·私人之子百僚是试》)历代因政治腐败而亡国的事实不胜枚举,晚明更是如此,政治腐败已经到了“无官不窃盗,无守不赂遗”的地步。如果明王朝真正能够解决政治腐败问题,自然可以避免先进的汉民族被落后的游牧民族所征服的惨祸。所以,如何防止和惩治腐败,就成为顾炎武着重加以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是如何识别贪官的问题。顾炎武说:“欲正君而序百官,必自大臣始”(《日知录·大臣》),“诚知大臣家事之丰约,关于政化之隆污,则可以审择相之方,而亦得富民之道矣。” (《日知录•大臣》)他认为人民的贫困首先是由于大臣的贪污所造成的。大臣是不是贪污,就要看他实际上占有多少财产。譬如诸葛亮就上疏向朝廷申报其家庭财产,说“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子孙衣食悉仰于家,自有余饶。至于臣在外任,无别调度,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不别治生以长尺寸。若臣死之日,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以负陛下。”诸葛亮死后,确实是内无余帛,外无赢财。顾炎武认为,这就是清官,就是忠臣。他进而把官员是否贪污提高到对国家和人民是否忠诚的高度来认识,说“人臣之欺君误国,必自其贪于货赂也”,识别是不是忠臣,就看他贪不贪;只要是贪官,就绝对不是忠臣。他强调识别官员贪不贪,除了看他实际上占有多少财产,没有别的办法,所以他特别赞赏诸葛亮向朝廷申报其家庭财产的做法。为了防止官员在申报财产时采取欺诈手段,顾炎武还主张要“观之于终”,即看他死后留下多少财产,不能因为人死了就不再追究其在任时的贪污行为。顾炎武的这一说法,似乎已多少已带有一点现代文明国家所实行的官员定期向国家和人民申报其家庭财产的制度的意味,只是他并没有对如何将官员申报财产这一做法制度化作进一步的探讨。
其次,顾炎武主张,除贪必须靠法律手段,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他说对于贪官污吏,《夏书》训以必杀,“三代之王,罔不由此道”;“汉时赃罪被劾,或死狱中,或道自杀。唐时赃吏多于朝堂决杀”;宋初“尤严贪墨之罪”,即有大赦,不赦犯赃。
但是,顾炎武也看到,在中国历史上有一种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即开国之初惩治贪官严厉,而后来就对贪官们采取姑息宽纵的态度了。例如汉武帝使犯法者可以用钱赎罪,还可以用钱粮来买官做,由此导致“官乱民贫”、“亡(无)义而有财者显于世”,“居官而致富者为雄杰,处奸而得利者为壮士,兄劝其弟,父勉其子,俗之败坏,乃至于是”。而自北宋熙宁年间苏子容上疏言“刑不上大夫”以后,“惩贪之法亦渐以宽”。明太祖严惩贪官,但自燕王朱棣篡位后,“赃吏巨万仅得罢官”,姑息又胜于宋朝。对此,顾炎武感叹地写道:
呜呼!法不立,诛不必,而欲为吏者毋贪,不可得也。人主既委其太阿之柄,而其所谓大臣者皆刀笔筐箧之徒,毛举细故,以当天下之务,吏治何由而善哉?(《日知录·除贪》)
在顾炎武看来,惩治贪污乃是国家的第一要务,而关键在于要严格按法律办事,不能以儒家传统的“刑不上大夫”的名义搞什么“特旨曲宥”(《日知录·除贪》)。对贪官污吏的放纵乃是对民众利益的残害:“嗟呼,范文正有言:‘一家哭何如一路哭邪?’”(《日知录·除贪》)
顾炎武注意到,贪官污吏往往是一些有才能的人,但他强调,越是有才能的人就越是要受法律的约束。他说:“有庸吏之贪,有才吏之贪……天子制法,所以束缚有才者……今之贪纵者,大抵皆才吏也。苟使其惕于法而正用其才,未必非治世之能臣也。”(《日知录·除贪》)顾炎武反对专制统治者用法律来把豪杰之士变为庸人,但却坚决主张用法律来惩治和防止贪污,从而使有才能的人“正用其才”,并使之成为“治世之能臣”。
他深刻认识到,法制之所以败坏,在于专制政治本质上是“法从人”的特权人治,而不是“人从法”的法治。《日知录》卷八《法制》条说:
叔向与子产书曰:“国将王,必多制。”夫法制繁,则巧猾之徒,皆得以法为市,而虽有贤者,不能自用,此国事所以日非也。善乎杜元凯之解《左氏》也,曰:“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
专制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不可谓不多,但就是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所谓“巧猾之徒,皆得以法为市,而虽有贤者,不能自用”,就是对这种情形的生动描述。只有“人从法”,法律才能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反之,“法从人”,就只能导致“以法为市” 的政治腐败。
专制政治以法从人,还表现在为了维护特权人治,总是以“无失祖制”为理由,拒绝对过时的法律制度加以变革,而只是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修修补补,导致“法愈繁而弊愈多”,这种情形在晚明表现得最为明显。他说:
前人立法之初,不能详就事势,豫为变通之地;后人承其已弊,拘于旧章,不能更革而复立一法以救之,于是法愈繁而弊愈多,天下之事,日至于丛脞。其究也眊而不行(原注:语出《汉书·董仲舒传》。师古曰:“眊,不明也。”),上下相蒙以为无失祖制而已。此莫甚于有明之世,如勾军、行钞二事,立法以救法,而终不善者也。(《日知录·法制》)
在顾炎武看来,法律的制定,要么“详就事势,豫为变通之地”,即能预见社会发展的趋势,预先为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变通处置留下充分的余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的话,就要善于根据时势的发展变化,而及时变革过时的法律制度,而决不能采取“立法以救法”的方式,“复立一法”以维护原有的法律。这种“复立一法”以维护原有法律的做法,只能给“以法为市”的“巧猾之徒”创造出更加肆无忌惮地营私舞弊的条件;而所谓“无失祖制”,只能是“上下相蒙”、自欺欺人而已。
顾炎武的政治思想中还有一个值得珍视的思想因素,即反对特权人治的以例乱法、因例立法。他在《日知录》卷八《铨选之害》条中说:
淳熙元年,参知政事龚茂良言:“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坏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自例行而法废矣。故谚称吏部为‘例部’。是则铨政之害,在宋时即已患之,而今日尤甚。所以然者,法可知,而例不可知。吏胥得操其两可之权,以市于下。世世相传,而虽以朝廷之力不能拔而去之。”甚哉!例之为害也,又岂独吏部然哉?
中国传统社会中用人行政司法中的“法”与“例”的关系,与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法律”与“案例”的关系不同。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案例”是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服务的,依法而判决的典型案例成为相同或类似案件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只问案情而不能因人而异。传统社会中用人行政司法中的“法”与“例”的关系则完全相反,是为维护因人而异、言出法随的特权人治服务的,一切都取决于君主的意志或行政长官的意志,法律其实是没有任何尊严的。君主的意志和行政长官的意志既可以因人而异、言出法随,因而“用例破法”者有之,“因例立法”者有之,由此就造成了顾炎武所说的“例行而法废”的结果。顾炎武所引证的宋朝参知政事龚茂良的一段话,是针对吏部对官员的任免升降而言的;而顾炎武则认为,这段话中所说的以例乱法、因例立法的情形,决不仅仅局限于吏部,而是专制政治体制普遍存在的弊病。联系明清之际的具体历史条件,以及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对专制主义的“一家之法”、“非法之法”的批判,再联系到顾炎武对《明夷待访录》的高度赞誉,似乎可以比较肯定地认为,顾炎武赋予了他所引证的龚茂良的论说以新的时代意义,是顾炎武政治思想中的值得重视的近代性因素之一。
作者:liv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