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问题”是“正义问题”,而“正义关涉制度”
如何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点,结合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正义理论,对当代中国的社会正义、人民幸福等现实问题作深入的哲学思考?
恩格斯说过,“在每个人的意识或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理,它是颠补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须加以论证的。”这个原理就是“每个人都追求幸福”。的确如此。追求幸福“是人类作出努力和冒险去寻求、实验、发现和发明在世方式的主要动力”(鲍曼),是人生不言而喻的价值目标。每个人都向往幸福,每个人都在追求幸福,都在追寻一种被我们称之为“幸福”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幸福是人类共同的语言”(麦马翁)。
人类对幸福的追求同人类历史本身一样久远,以至黑格尔说了这样一句话,这就是,“人们可以根据幸福的观点来思考历史”。也正因为如此,幸福问题引起了哲学家们的高度关注。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是不以其他目的为目的的“终极性目的”,是不以其他善为目的的“最高的善”。按照康德的观点,财富、自由、快乐等等都不是人性的本质性目的,只有幸福才是人性的本质性目的和确定不变的目的,才是人之为人必然要追求的目的。同时,由于关于幸福的问题比世界地图还要错综复杂,通往幸福的道路比所有道路更令人难以捉摸,所以,幸福又是“如此不确定的一个概念”,以至于人们永远都不能明确说出他真正希望和想得到的幸福究竟是什么。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时代的哲学家们在无休止地追问什么是幸福,力图揭开幸福的谜底,探索幸福的本质,寻找得到幸福的途径。
从历史上看,幸福早先只是“伦理话语”“道德话语”,是伦理学、道德哲学关注的主要问题。换言之,幸福作为“在世”生活中个人的价值追求,是属于个体生活中的“私事”,带有“私人性”“个体性”。幸福真正成为“公共物品”,成为“政治话语”“公共话语”,则是晚近的事情了。美国《独立宣言》宣布,幸福是人类个体与生俱来的普遍权利。这一“宣布”标志着重大的历史转折,即表明幸福不再仅仅是专属于“私人领域”的“我”的事情,而是本质上属于“公共领域”的“我们”的事情。幸福由此从“伦理话语”转向“政治话语”,从“私人领域”转向“公共领域”。这一转变表明,国家(政府)和社会有义务、有责任维护个人的幸福权利,因为“私权利”必须由“公权力”来保障,没有“公权力”的保驾护航,“私权利”就会成为海市蜃楼,可望而不可及。如同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一样,幸福权亦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因而也是国家和社会应当而且必须加以保护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幸福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议题和热门话语。
与古代社会不同,幸福问题在现代社会首先是权利问题,而权利问题又是同正义问题密切相关甚至融为一体的。权利原则是现代社会首要的和基本的正义原则,正义的社会应当而且必须是充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社会。由此,幸福、权利、正义便联系在一起了,从此难分难舍。
在现代社会,幸福的“公共性”政治话语,可以从国家的职能中得到充分的印证。从国家的演变态势看,现代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日益彰显,并与其阶级统治职能并存甚至融为一体。国家职能的这一演变以及现代政治的公共化转型,必然凸显国家为实现社会正义、增进公民幸福承担应当担负的责任和义务。
幸福的生活应当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内容和政治发展的终极目的,因为只有国家才能提供人的幸福所必需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同时,国家的制度安排与设计,应当也必须把正义问题置于突出的位置,并以实现“人民的现实幸福”为首要的价值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改革目标,其重大意义就在于,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正义,使我们的人民过着“有尊严的幸福生活”,从而实现“人民的现实幸福”。在我看来,这是当代中国最富有感召力的“政治宣言”。
人本质上是社会存在物,是“关系中的个体存在”(古尔德),人的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都离不开这种“共在”关系,即社会关系。在这个“共在”的世界中,个体离开“他者”,是无法实现自己的幸福的。这也就是说,个体的幸福只有在“共在关系”中才是可欲的和可行的。因此,社会正义作为“共在关系”的合理状态便成为实现“人的现实幸福”的前置条件,幸福问题的实质就是正义问题。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公正就是幸福的给予和维护”。
实现“人民的现实幸福”的前提是消除人的异化状态,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社会关系”(马克思),实现社会正义。这是马克思幸福观的要义和本质规定,体现了马克思幸福观鲜明的价值诉求。为此,马克思对“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的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就在于,幸福不是所有“共在”者尤其是劳动者共享的幸福,而是少数人的“特权”和“专利”;更重要的是,少数人的幸福是建立在多数人的不幸福的基础之上,是以多数人的痛苦为代价的。因此,消除“人民的虚化幸福”,实现“人民的现实幸福”(马克思),创造出“共在”者共享的幸福,每个人以不剥夺他人幸福的方式为自己创造幸福,便成为马克思政治哲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为了实现“人民的现实幸福”,马克思把哲学的聚焦点从“解释世界”转向“改变世界”,从“宇宙本体”转向人的“生存本体”,着重探讨人的存在方式和生存状态。马克思哲学所造成的哲学的革命性变革,也因此集中表现为:从对“世界何以可能”的追问转变为对“人类解放何以可能”的追问和解答。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视野中,解放和幸福是相通的概念,二者具有可通约性,这就是,解放意味着幸福,幸福表征着解放,人类解放使“人民的现实幸福”成为可能。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中,对“人类解放何以可能”的追问同对“人民的现实幸福何以可能”的追问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马克思)。在马克思那里,这种哲学批判、政治批判是和资本批判结合在一起的,是和“实际斗争”结合在一起的,展现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展现为改变世界的“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使“现存世界革命化”的运动,就是实现人类解放和“人民的现实幸福”的历史活动。为此,马克思提出了“一整套理性的替代制度”(阿明),这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由于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由于私有制和阶级的消除,由于人的异化状态的消解,“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是一个实现人类解放和“人民的现实幸福”的社会。
幸福问题是正义问题,而正义问题又是同制度问题密切相关甚至融为一体的。“正义关涉制度”,这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理念,也是马克思和罗尔斯在正义问题上的“重叠共识”。随着现代社会政治与道德、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逐渐分离,正义分化为“个人正义”(道德正义)与“社会正义”(政治正义)。个人正义关涉个体行为,是“个体善”;政治正义则关乎社会制度,是“公共善”;但是,无论是个人正义,还是社会正义,都不能没有制度保障。正义有赖于、“依附于”制度。制度是正义(理念)的现实化,是正义的载体。正义是脆弱的,需要制度的保护,因此,实现正义的关键是制度。同时,制度关涉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因此,一个社会只有其制度是正义的,“人民的现实幸福”才有可能。因此,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罗尔斯看来,一个社会制度,无论多么有效,如果是非正义的,就要加以改造或废除。于是,制度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便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话语中心,亦成为与“人民的现实幸福”密切相关的热门话题。
只有正义的制度才能确保人的现实幸福。相反,在非正义的制度下,人的现实生活是无幸福可言的。因此,正义和“人民的现实幸福”应当成为制度的价值取向。社会发展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社会制度变迁,一方面反映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出合规律性;另一方面又反映了正义的价值取向,体现出合目的性,由此推进不正义的社会制度不断地向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转变:封建社会相对于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相对于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都更具合理性和正义性。因此,不同社会形态的更替不仅是“生产力决定”规律发生作用的“合规律性”的结果,而且也是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起作用的“合目的性”的结果。
当然,我们应当明白,人的目的是在历史活动中不断校正误差而实现的,而误差借以校正的标准是现实而不是目的本身。我们只能修改目的以接近现实,而不能无视现实而将就目的。人的目的能否实现,归根结底,在于这个目的在何种程度上符合规律。从根本上说,社会发展是修正目的,而不是修正规律。
崔希福教授是我的博士研究生,自2002年攻读博士以来,至今已经过去了整整15年。15年,多少往事烟雨中,但崔希福教授仍有“望尽天涯路”的追求,耐得住“独上高楼”的寂寞,一直在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摆在读者面前的这部著作,即《社会正义与人的现实幸福》就是崔希福教授15年来上下求索的结晶。在这部著作中,崔希福教授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点,结合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正义理论,围绕幸福、正义、制度等关键词,对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进行了深入的哲学辨析,同时对当代中国的社会正义、人民幸福等现实问题作了深入的哲学思考。尽管这些研究还刚刚开始,尚处起步阶段,但崔希福教授为此所付出的艰辛探索,为我们从“熟知”幸福这一问题到“真知”幸福这一问题开辟出一条新的理论途径。当读完这部著作的书稿后,我不由自主地想起辛弃疾的著名诗句: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作者:杨耕